问话人:A律师
答话人:B证人
A律师:是你亲眼目睹了被告,杀害被害者的事实,是这样吗?
B证人:是的。
A律师:行凶地点,距离你目击时所处的地点,大概有多远?
B证人:这个嘛,我想有五、六间远吧。
A律师:这是你目测得来的吧?
B证人:当然了。
A律师:你说有五、六间那么远,那你是从哪个地方看的呢?是从路上长明灯的位置看的,还是从茶铺的方向看的?
B证人:是从茶铺的方向。
A律师:是在茶铺附近的哪里看的?是前面的大树下面,还是苇帘的阴影里面呢?
B证人:苇帘的阴影里。
A律师:(迅速翻动着桌上的两、三张记录,将视线聚焦在一点上)你当时就坐在那儿的椅子上吗?
B证人:是的。
A律师:你确定,你当时是坐在那儿的椅子上?
B证人:对,我确定。
A律师:但你居然能坐在那儿,看完整件惨剧,真奇怪啊!B证人,你一直没有站起来?
B证人:中间我站起来了。
A律师:是被告给予受害者致命一击的时候吗?
B证人:是的。
A律师:从时间上来讲,证人坐在茶铺的椅子上多久以后,被害人出现了呢?
B证人:大概十分钟吧。
A律师:最开始路过的那个人,当然就是被害者森田义兵卫了吧?
B证人:是的。
A律师:你怎么知道,那个人就是森田义兵卫呢?
B证人:是从体形上判断出来的。
A律师:换言之,证人早就知道,路过的人是森田义兵卫了。
B证人:对,我从他的身形判断出来了。
A律师:森田是从西面进入常盘神社的院子,想要前往东面去,对吗?
B证人:我觉得是这样的。
A律师:森田走到茶铺前面左右的地方时,有没有停下过?
B证人:没有,他完全没有停下。
A律师:而且是快步走了过去吧?
B证人:是的,他快步走了过去。
A律师:证人那个时候,跟他打招呼了吗?
B证人:没有,我没有和他打招呼。根本没那个时间。
A律师:音吉是从哪个方向过来的呢?
B证人:他是从那个长明灯的阴影处走出来的。
A律师:你怎么知道,音吉是从长明灯的阴影处走出来的?
B证人:因为我看见他从长明灯的后面出来了。
A律师:但是,从你所在的位置来看,行凶的地点,和长明灯所在的地点,完全是左右两个地方。假设你正看着森田义兵卫的方向,那又如何能够看见,音吉从长明灯的阴影里走出来呢?
B证人:你说得对,我本来是看不见的,但我注意到,长明灯的阴影里,有一团黑东西在动,所以……
A律师:那个人就是音吉吗?
B证人:是的。
A律师:你如何确定,那个人就是音吉?
B证人:是借着长明灯的灯光看清的。
A律师:你看见了他的脸?
B证人:对,我看见了。
A律师:他一从长明灯后面走出来,你就看见了吗?
B证人:是……是的。
A律师:但是,那盏长明灯的灯芯,距离地面有九尺呢,只怕不会一下子就把人脸,照得很清楚吧……你当真一眼就看准了?
B证人:可能是稍微离开了一段距离后看见的。
A律师:你是什么时候,坐在茶铺的椅子上的呢?
B证人:夜晚十一点钟的时候。
A律师:十一点整?
B证人:不是,是接近十一点五分的时候。
A律师:这是你看表得出的时间吗?
B证人:是的,我坐在椅子上,立刻就拿出手表,看了一下时间。
A律师:这时间对于被告,可是意义重大!你的表准吗?
B证人:我的表非常准,这时间绝对没有问题。
A律师:你坐上茶铺的椅子之后,都做了什么?
B证人:什么也没做。
A律师:但你不是拿出表,看了时间吗?
B证人:这跟我之前说的不矛盾呀。
A律师:接下来呢?
B证人;接下来……我点了一支烟。
A律师:不用说,你一定是用火柴,点燃香烟的吧?
B证人:是的。
A律师:(将脸转向陪审席)被告音吉在警察局及检察厅处,都已承认,自己当时隐匿在长明灯的阴影里。根据调查书显示,他藏在长明灯的阴影里,长达二十分钟以上。为了不错过森田的行踪,他自称一直望着茶铺前面那条路。证人既曾擦燃火柴点烟,那被告肯定会注意到的。这样一来,被告就理所当然地,会发现茶铺处有人。可是,明知道有人,还能够犯罪行凶?证人,你说被告‘是从长明灯的阴影里走了出来’这一段证词,能否确认准确无误?音吉不是尾随森田到来的吗?请仔细思考后再回答。
B证人:他的确是从长明灯后面走出来的。或许他是尾随在森田的后面,之后才躲藏在长明灯后面的。
A律师:但是,若森田是急匆匆地走过去的话,被告就没有躲藏在长明灯后面的必要了,不是吗?
B证人:是的,我也这样认为。或许是他一直就藏在长明灯的后面,可能没有注意到,我点烟的火光吧!
A律师:总之,被告确实是从长明灯后面出来了,是吗?
B证人:是的,我确定。
A律师:被告从长明灯后面跑出,在森田身后,挥起手中的斧子,朝森田的脑袋,狠狠砍了下去,是吗?
B证人:是的。
A律师:那么,你怎么知道凶器是斧头呢?
B证人:他挥舞的时候,我看见了。
A律师:借着长明灯的灯光?
B证人:是的。
A律师:音吉拿斧子砍下去时,说过什么吗?
B证人:我记得他说了“我”这个字,然后就砍下去了。
A律师:那么,森田说了什么呢?
B证人:他什么也没说。我只记得听见他“嗯”、“嗯”着,发出了一些低沉的呻吟。
A律师:森田第一次被击打,就倒了下去吗?
B证人:是的。
A律师:音吉在森田倒下去后,接着又砍受害者了吗?
B证人:我想他又砍了两、三下。
A律师:他朝倒下去的森田的哪里砍下去了呢?
B证人:大概是胸部和腹部。
A律师:森田是怎样倒下去的呢?
B证人:是稍微斜着身子,仰着脸倒下去的。
A律师:根据法医的尸检,死者的背上,的确有一处伤口,但被害者并不是仰倒的。
B证人:他是在仰倒后,挣扎着变成俯卧的。
A律师:森田是抱着他的包,倒下去的吗?
B证人:是的,他右手抱着包,倒了下去。
A律师:他倒下去的时候,没有将包扔出去吗?
B证人:没有,他是抱着包倒下去的。
A律师:音吉怎么处理凶器——斧子的?
B证人:当时他盯着斧子看了一会儿,然后“砰”的一声,将斧子扔到了尸体旁边。
A律师:那么说,是音吉从森田怀里,取走了他紧抱着的包?
B证人:是的,是他从森田的右手里取走了包。
A律师:根据被告的口供,森田倒下去的时候,是将包扔出去的。所以,证人刚刚所做的证言准确吗?
B证人:准确啊,他的确是抱着包倒下去的。
A律师:那个包是黑色外皮、两折的吗?
B证人:是的。
A律师:那个包是否附有一个,装着金属扣的带子?
B证人:是的。
A律师:那么,那个包的皮面,也已经磨得很旧了吧?
B证人:是的。
A律师:你是怎么知道,这个包的样子的呢?
B证人:我是在行凶现场看到的。
A律师:你以前就知道,森田一直携带着这样一个包吧!
B证人:对,我知道。
A律师:那么,在行凶现场,你并不是第一次,见到过这个包吧?
B证人:是的,我以前就见过。
A律师:(翻看着桌上的两、三张记录纸)音吉当时有没有系着围巾?
B证人:系了。
A律师:什么样的?什么颜色?
B证人:好像是一条红色的法兰绒围巾。
A律师:红色?不是棕色?
B证人:不是。是红色的。
A律师:音吉在行凶之前,将那条围巾摘下来了吗?
B证人:摘下来了。
A律师:摘下来以后,扔掉了吗?
B证人:扔掉了。
A律师:扔到什么地方去了?
B证人:从长明灯那里出来后,没多久就扔掉了。
A律师:当你能看见音吉的脸的时候,那条围巾看起来是红色的,是吗?
B证人:是的。
A律师:音吉当时的脸色如何?
B证人:我不清楚他的脸色。
A律师:但是,你不是看见他的脸了吗?
B证人:虽然看见了脸,但没看清脸色。
A律师:脸色看上去是不是微微发红?
B证人:是有些红吧。
A律师:在行凶之后,音吉没有拿走那条围巾,是吗?
B证人:没有拿走。
A律师:那你觉得,是音吉忘记了围巾,还是因为没有找到,所以只好离去?
B证人:我觉得他是忘记了围巾。
A律师:(翻看着桌上的记录)你以前有过半夜穿过常盘神社的院子的经历吗?
B证人:有过。
A律师:大约几次?
B证人:两、三回吧。
A律师:那都是在几点呢?
B证人:一般都是九点至十点。
A律师:有没有十一点前后的呢?
B证人:没有。
A律师:当晚,你坐在常盘神社院子里,茶铺的椅子上的时候,已经接近十一点五分了吧。
B证人:是的,就和我之前说的一样。
A律师:犯罪结束以后,你是何时离开现场的?
B证人:我当时没有看表,所以不知道时间。
A律师:大概过了多久呢?
B证人:这个嘛……大概二十分钟吧。
A律师:所以,你在常盘神社的茶铺里,待着的时间,就是从晚上十点五十五分,到十一点二十五分这一段,总共三十分钟?
B证人:嗯……大概吧。
A律师:(翻看着桌上的记录)案发当晚,在荒谷村的不动寺那里,有一个叫做赖母子的人,主持了集会,证人你出席没有?
B证人:出席了哦。
A律师:被告人音吉也去了吧?
B证人:对,他也来了。
A律师:森田也去了?
B证人:也来了。
A律师:森田和赖母子,平时没有什么交情,你认为他去参加的原因是什么呢?
B证人:大概是他想催促音吉赶快还钱,才来的吧。
A律师:音吉手里有钱了吗?
B证人:可能是他听说,音吉手头有钱了,所以就赶来了。
A律师:音吉是因为没有钱,才和森田起争执的?
B证人:这里面的事情,我可就不知道了。
A律师:森田实际是几点离开的?
B证人:这个我也不清楚,我比他们先回去的。
A律师:你回去的时候,集会场还剩下多少人呢?
B证人:只剩下两个。
A律师:就音吉和森田两人?
B证人:是的。
A律师:你回去的时候,音吉是否提到了他的围巾没了?
B证人:嗯,而且他说他四处找了都没有。
A律师:后来找到了吗?
B证人:后来啊……我是在他们二人之前离开的,后来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
A律师:你当晚在不动寺,见到音吉的围巾了吗?
B证人:没有见到。只是在他找的时候,我听说那是一条白色的法兰绒围巾,末端还用黑色的线,缝了个“音”字。
A律师:(将脸转向陪审席)根据被告的口供,被告承认将自己的围巾藏了起来,装成丢失的样子。直到森田要回去的时候,他立刻将围巾放入怀里,离开了不动寺。这跟证人你的证言,是非常符合的。但先前你说,被告脖子上围的是红围巾,这颜色可就对不上了!关于颜色,证人有没有要补充的?
B证人:我根本没有时间留意那围巾的颜色,毕竟只是一瞬间的事情啊!你问我颜色的时候,我才去回忆的。
A律师:(翻看着桌上的记录)证人是否听说了,森田被抢走的包,在案发后十二天时,出现在了三月八日,播津铁道的终点站——津坂站的列车里。
B证人:听说了。
A律师:同日,证人是否去过津坂方向呢?
B证人:嗯,那天我有事去了津坂。
A律师:据说在车内,你还遇上了被告的妻子良子?
B证人:是的,我遇到了。
A律师:那辆列车是早上五点二十分,从网引站出发,同日七点四十分,到达津坂车站,对吧?
B证人:对。
A律师:证人是在哪里,见到被告妻子的呢?
B证人:我在网引站上车,后来,音吉的老婆也走进了车厢。
A律师:你是否和她交谈过呢?
B证人:说了两、三句话。
A律师:被告的妻子,那时候是否拿着行李?
B证人:拿着。
A律师:那么,你拿行李了吗?
B证人:我没有。
A律师:那你是空着手了?
B证人:对,我什么也没有拿。
A律师:被告的妻子手里拿着的行李,是什么样子的?
B证人:我记得不太清楚了,好像是两个小包裹。
A律师:被告的妻子,将包裹放在哪里了?是座位上,还是上面的行李架?
B证人:是上面的行李架。
A律师:是被告妻子座位,正上方的行李架吗?
B证人:是的。
A律师:但你怎么知道,那个包裹,就是被告妻子的?
B证人:因为是在她正上方的行李架吧。
A律师:列车到达津坂车站的时候,车内大概有多少名乘客?
B证人:四、五十人吧。
A律师:列车到达津坂站的时候,你是在被告的妻子之前,先下车的吧?
B证人:是的。
A律师:根据被告妻子的证言,你是在网引车站要发车的时候,才飞奔上车的。你对此有异议吗?
B证人:确实如此,我当时快要迟到了。
A律师:但这样一来,证人岂非是在被告妻子之后上的车,而且,还是在津坂车站先下的车?
B证人:嗯,是的。
A律师:(翻看着桌上的记录)证人是否知道,常盘神社的长明灯,在晚上十一点以后,就会熄灭?
B证人:什么?
A律师:证人是否知道,常盘神社的长明灯,在晚上十一点以后,就会熄灭?
B证人:我不知道,也没那回事!那里的灯是彻夜亮的。
A律师:为何证人没提及,常盘神社的长明灯,是有着红色玻璃罩的呢?
B证人:你问过我长明灯的颜色吗?我仅仅是老实回答你的问题罢了。我没有义务回答这以外的问题!
A律师:那好,我再问你一次……你是否知道,那盏长明灯的外罩是红色玻璃?
B证人:知道。
A律师:所以,音吉的围巾,其实不是红的,而是白的。
B证人:但看上去确实是红的,所以我就这样回答了。
A律师:证人并不知道,那盏长明灯十一点后,就会熄灭吧?
B证人:没有那回事!你这是胡说八道,是想要中伤我吧?
A律师:作为一名证人,你能否在宣誓的誓言面前,再说一遍:十一点以后,那盏长明灯仍然是亮的。
B证人:我发誓就是这样。
A律师:你之前说,当晚你坐在了茶铺阴影处的椅子上,但是那一晚,那家茶铺既没有椅子,也没什么苇帘。证人是坐在了―个虚无的椅子上吗?
B证人:你问话的方式太无法无天了!我难道没有说过,我是坐在苇帘阴影里的椅子上吗?我没必要回答你刚才的问话。
A律师:你之前的证词中说,自己是在三月八日前往津坂的时候,在被告的妻子之前下车的。但你实际上,是在被告妻子之后下车的吧,对不对?
B证人:我没有必要回答。
A律师:我马上就可以证明“常盘神社的长明灯,会在午夜十一点熄灭”这一事实。我们人类经常会有一些记忆错误,所以,只怕你一直都没有发现“常盘神社的长明灯会熄灭”这一事实。总之呢,请你好好想想,再回答问题。
B证人:我把这个忘了。确实如你所说,我想起来了,那一晚长明灯的确熄灭了。
A律师:那么,是几点熄灭的?
B证人:我不记得是几点熄灭的。
A律师:是在行凶之前,还是行凶中或者行凶后?
B证人:这个……我也不记得了。
A律师:你那块绝对正确的手表,不是证明了是在行凶前熄灭的吗?
B证人:我不记得我说过,我的表就是标准时间。
A律师:在常盘神社的院子里,以及周围的环境里,除了长明灯以外,没有其他的光源了。而事实上,早在案发前的午夜十一点,长明灯就已经熄灭了。如此说来,恐怕你的记忆又出错了呢。你想必是靠着什么别的光源,才目睹了整个行凶过程。请你好好思考,仔细回忆后再作回答。
B证人:啊,我想起来了!我是借着月光看见的。
A律师:是这样啊?但是,倘若你没能凭借着别的光源,看见整个行凶过程的话,你的证言可就自相矛盾了呢。话说回来,借着月光看音吉的围巾,为何会是红的?
B证人:我记得它看起来是红的。实际上也可能是白的。
A律师:(将脸转向陪审席)早上五点二十分的火车,是从网引车站出发的第一班。根据被告妻子的调查取证书显示,她在前往网引车站的时候,因为时间还早,所以,周围没有一个乘客。售票口开售的时候,也仅有十人左右。买票的时候,被告的妻子排在第三位,证人是最后一位买票的乘客。这样一来,被告妻子的车票,和证人车票的号码,应该差了十个数字以上,也就是说,被告妻子的车票编号,至少要比证人车票的编号,少了十个数字才对。在这条线路的终点站——津坂站,一号车的收票口,有一名员工值守。照常理,收票员会按乘客出去的顺序收票,收票簿的记载,则会按照收票的顺序。根据津坂站出示的收票簿,当天网引车站发往津坂车站的那辆列车的03143号车票,被记载在第三十二行上。该号码的车票,按照当天网引车站的出票记录本显示,是当天第三个卖出去的一号列车的票,因此可以断定,这就是被告妻子所持的车票。此外,同一辆列车在终点站——津坂站所回收的最后一张票号,是03158号,根据网引车站的出票记录,这是当天一号列车卖出去的最后一张票,所以,这张车票的主人只能是证人。那好,我再问一遍证人,根据以上所述调查取证,你确实是在被告妻子之后下车的,对吧?
B证人:我之前说过了,我是在网引车站上车的最后一名乘客。但我没有说过,津坂站的收票簿上的记录,绝对是按照收票顺序记载的。总之,我是在被告妻子之前下车的。
A律师:证人曾经说过,自己那时没有拿行李,是吧?
B证人:我的确说过。那时候我没有拿任何行李。
A律师:就算是有人看见你拿着行李,你也坚持这个说法?
B证人:不会有目击者的!不管是什么人,都不可能看见什么,根本没有影儿的行李。
A律师:(翻看着桌上的记录)证人将整个行凶过程,描述得很详细啊,但是,你确定你是借着月光看见的吗?
B证人:的的确确就是这样!因为我没有注意到长明灯熄灭,所以,我根本忘记了那时候月亮已出来的事实。
A律师:(望向审判长,又转向审判席)本辩护人认为,出于被告人利益的考虑,有必要列举出更多的反证。但我现在觉得,根据己提交的证据物件,其他的反证已经可以保留,或者说根本没有必要了。因为我坚信,凭着刚刚提交给审判长的证据,本案最重要证人的证言,不仅仅被彻底推翻,而且,其他对被告不利的证言,亦都不攻自破,失去了攻击力。
也就是说,证人之前陈述,自己是借着月光,目睹了整个行凶过程。但本案是发生在二月二十五日,深夜十一点至十二点之间的,而二月二十五日那天,乃是旧历的正月十六一一正月十六那天,月亮是凌晨零点四十分才出现的!这一点,可由我向审判长您提交的旧历本来证明。并且,根据某某气象台的检渕报告,当晚直到月亮出来之前,都是个漆黑的夜晚。可我们的证人却作证,自称借着还没升出来的月亮的光芒,看见了整个案件的过程。这就暴露了其证言是彻头彻尾的谎言。
本辩护人愿以赌上我的业界名誉——我可以断言:本案的真正凶手就是证人,并且,我当庭就予以告发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