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类别:文学名著 作者:刘真 本章:第十四章

    2015年2月7日。暴雪。

    楚原市铁东区法院。

    案件侦破两个月后,冼涤非故意杀人案在楚原市铁东区法院公开审理。因遇害者沈冰冰是电视台的知名人士,嫌疑人冼涤非又是一名年轻有为的脑科医生,于是坊间演绎出多种版本的流言,案情也受到广泛关注。公审庭上坐满听众,既有公安、电视台和医院方面的有关人士,也有纯粹抱着好奇和八卦心态来旁听的社会闲散人员。

    冼涤非聘请的律师是楚原城市大学法学院院长、楚原律师协会副会长、国内知名的刑法专家徐文昌。他和检方公诉人肖剑在法庭上唇枪舌剑、你来我往,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精神状态、犯罪动机,都掰开揉碎地辩驳和分析,引经据典又有理有节,旁听的沈恕在案后大呼过瘾,对徐文昌和公诉人肖剑在庭上的表现赞不绝口。

    辩论到最后,焦点又集中到物证上面。徐文昌认为警方提供的物证只能证明冼涤非有虐猫行为,并曾向生活秀网站上传虐杀黑猫的视频,这两种行为均不违反中国现行法律,请求法庭宣判冼涤非无罪,并当庭释放。

    肖剑向法庭提出,公诉方还有一位证人,请法庭允许市公安局法医淑心出庭作证。

    为了配合出庭,我特意穿了一套挺括的黑色西装,衬一件洁白的雪纺衬衣,整个人都感觉板正,坐在听众席上浑身不自在。好不容易轮到我起身作证,就乐颠颠地站起来,竟像是得到了释放的囚犯一样。

    我在证人席上向法庭出示了身份证明后,开始阐述证词道:“现代法证学的开山大师埃德蒙·罗卡曾提出一个用他的名字命名的定律,简单来说就是八个字——‘凡有接触,必留痕迹’,相信庭上有许多人听说过这句话。这八个字经罗卡反复例证后,被业内视为公理,并成为法庭科学特别是物证学的一块基石。罗卡定律阐述的是,物质是由无数微粒组成的,当嫌疑人进出现场实施犯罪时,所接触过的物体表面就会和他的身体之间发生微粒交换,从而留下痕迹,他的身体同时也从这些物体表面沾上一些痕迹。即使嫌疑人曾刻意清理过,也很难将这些痕迹彻底消除。”

    法庭上一时鸦雀无声,不知道我说这些话的用意何在。被告方律师徐文昌向法庭明确表示反对意见。

    徐文昌咄咄逼人的样子给了我很大压力,我忙对法官说:“刚才的发言只是我将要出示物证的理论支持,接下来我将向法庭呈递实质物证。”

    以下就是我当庭出示的证据,繁杂而琐碎,每一件都是经过大量细致的工作才得以落实的。

    在沈冰冰遇害现场发现的痕迹物证

    在现场的编织袋、铁锅等物品表面提取到大量支孢霉属真菌,这种真菌常见于养猫的家庭

    在遇害者的衣服上发现一段长一厘米、直径半毫米的纤维

    死者头发上粘有一根极细的黑色猫绒毛

    犯罪现场的铁锅上粘有一粒极细小的白色漆点

    现场遗留的凶器上粘有一根两毫米长的绒毛,经鉴定为人类毛发

    在冼涤非的汽车、住宅和工作单位发现的物证

    在冼涤非家的厨房、卫生间内均发现大量同类真菌

    与冼涤非的汽车后备箱的底垫纤维相同

    与冼涤非在一个月前扔进禽畜处理池的无头黑猫身上的绒毛相同

    与冼涤非家厨房橱柜上的漆面成分完全相同

    我边说边向法庭展示了全部物证的实体和录像资料,包括罪案现场的物证和在冼涤非活动场所提取的证据。

    这些微量物证,单独拿出来并不具有足够的说服力。我每展示一样物证,听众席上就响起一阵轻微的骚动。当所有物证呈现完毕后,听众席上响起稀稀落落的掌声,然后被法官制止。

    我最后陈词说:“在这起恶性案件中,唯一的目击证人已经失去记忆,而思虑周密的罪犯虽然在现场留下大量物证,却细心地抹去了所有的个人信息。但他不知道,有些微量痕迹是不可能消除的,楚原警方具备专业技术和细致耐心的工作态度,这是让凶残狡猾的罪犯伏法的利器。这样多的微量证据结合在一起,绝不能用巧合来解释。让我们相信,‘罗卡定律’无处不在,而物证永远不会沉默、不会曲解、不会缺席,就和正义一样。”

    眉头紧蹙的法官看上去有些困惑和迷茫,和陪审员商榷后,宣布休庭一小时。

    重新开庭后,法官宣布合议庭的判决结果:冼涤非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因手段极其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犯罪嫌疑人李明梓另案处理。半个月后,法庭判决如下:李明梓在沈冰冰遇害案中系从犯,且有犯罪中止情节,主观恶性较小,从轻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再说句题外话,三个月后,市政法委书记周常健被省纪委双规,并移送司法机关。因案情尚在审理中,我到现在也不确定他的倒台是否与沈冰冰遇害案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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