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侯张闿,匹夫一怒,血溅五步。趁陈王宠,轻车简从,夜入馆舍。骤然发难。素知陈王宠有勇善射。故出手便置其于死地。本欲拿陈国相骆俊为质,呵阻陈国护卫,索要传国玉玺并趁机逃生。岂料骆俊,刚烈不屈,饮鸩而亡。
临死前,命护卫捉拿刺客,休要放走一人。
陈国护卫,前赴后继。杀尽江东刺客,独留匪首张闿,押入死牢。尚不及交由国中官吏审理,卫将军曹操已奇袭王都。
陈国上下,人心惶惶,不知所以。自顾尚且不暇,又如何能为国主,报仇雪恨。
张闿,自知难逃一死。如死狗般,拖入殿中。
“你便是江东建昌侯。”曹孟德空置王座,居高下问。
“正是。”张闿闻声作答。
“何人指使。”
“江东天子。”
“所为何来。”
“取传国玺。”
“因何刺陈。”
“……”张闿闷声不答。
得曹操眼神示意。程昱遂将传国玉玺,奉至当面。稍后,又命人为其松绑。
“且看,此是何物。”曹操笑道。
张闿不敢忤逆。开匣一观,顿时大惊:“将军何意?”
曹操言道:“完璧归赵。”
脑筋急转,张闿幡然醒悟:“莫非,将军不杀我。”
“不杀。”曹操言道:“君且速回。”
“多谢!”张闿取传国玉玺,称谢拜退。殿外已备好干粮马匹。这便心神大定。不由分说,翻身上马,疾驰而去。
一路马不停蹄,入淮见袁术。
与程昱并立殿外高台。目视张闿仓惶南下,曹孟德忽问:“袁公路当如何?”
“卑下窃以为,张闿命休矣。”程昱答曰。
“何以见得。”曹操笑问。
“谚曰:‘狼子野心。’袁术必杀之灭口。传国玉玺,恐难过江。”程昱慨叹。言下之意,袁术必截留传国玉玺,杀张闿以灭口。如此,除曹操等寥寥数人,无人知晓玉玺下落。至于,袁公路因何,私藏玉玺。正因袁术不欲献往江东。换言之,在袁术心中,江东合肥侯绝非明主。
曹操亦有感而发:“董贼受诛,群雄并起。跨州连郡如陶谦、刘岱、刘表、刘焉、袁绍、袁术、吕布者,皆尝雄视一时。江东二袁,假其世资,以撼天下。绍举二州之众,虎视荆徐;术据寿春,以扰江淮。皆为国贼也。某必除之。”
程昱含笑无语。
曹孟德将传国玉玺,“完璧归赵”。未尝没有,离间之意。
此时,将心比心。曹孟德不觉二袁有丝毫篡汉自立之野心。诚如,扪心自问,曹孟德亦无篡汉之意。
所谓时势造英雄。非事到临头,后事如何,不可尽知也。
“将陈王宠与淮泗诸王,往来书信,悉呈甄都。”曹孟德已有定计:“命侍御史,上疏劾奏。淮泗诸王,阴结盟约,有违‘左官附益阿党之法’。”
“喏。”程昱领命。
所谓“左官附益阿党之法”,乃是“左官律”、“附益法”、“阿党法”等,一系列限制诸侯王权之律令总称。
《汉书·高五王传·燕灵王刘建传》曰:“自吴楚诛后,稍夺诸侯权,左官附益阿党之法设。”
其一。“仕于诸侯为左官”。注曰:“人道右上,今舍天子而仕诸侯,故谓之左官也。”今汉以“右”为尊,以“左”为卑。出仕朝廷,称右官,仕任诸侯,为左官。
前汉时,左右尊卑,泾渭分明。出仕诸侯,受诸多限制。譬如,不能居于京城,不能擢为朝官,诸侯犯法,需连坐论罪等。且不经中央派任,而私仕于诸侯,即为“左官罪”。《汉书·严助传》,记有外与诸侯私交,而被弃市之案例。
如此可知。蓟王当初,不过十里少年。万幸求得“便宜行事”之权。且凡有封赏,皆上表朝堂,请天子下诏。故有“表赐”,“另表”二字。
其二。《汉书·诸侯王表》曰:“设附益之法。”注曰:“封诸侯过限曰‘附益’。或曰阿媚王侯,有重法也。”
乃指,朝臣交结诸侯,助其获不正当得利,或受诸侯王贿赂,皆为“(阿)附(受)益”,重者亦被弃市。
其三。“诸侯王有罪,傅、相不举奏,谓之阿党。”
所谓阿党,是指诸侯有罪,傅相不举报,则傅相有罪,重亦至弃市。
三罪之外,还有“出界罪”。
诸侯王,擅出国界,依法降为侯爵,或“耐为司寇(司寇,戍边御寇二年,劳役之一种)”,情节严重,可处死刑。
曹孟德,命曹党群起上疏,劾奏淮泗诸王,犯左官附益阿党之法。看似不分轻重,将三罪并列,欲数罪并罚。实则,玄机暗藏。
曹氏父子,欲大兴“阿党法”:诸侯王有罪,傅、相不举奏,则犯阿党之法。轻者免官,重至弃市。
料想,淮泗诸相,遂为王太师门徒。且自赴任,治国安民,颇有政绩。虽不至弃市。然阿党去官,在所难免。
循二党惯例。王党去官员,必由曹党补全。
如此,当可除徐州四相,暗通吕布之祸。
且曹孟德上层罪证,亦有取舍。涉及前朝传位旧事,一概不提。淮泗诸国往来,则事无巨细,大书特书。
其用意,不言自喻。
奈何铁证如山。尤其往来国书,皆有玺印,无从狡辩。书报甄都,朝野上下,一片哗然。
正如“推恩令”、“左官律”、“附益法”、“阿党法”、“出界罪”等。
削诸侯、抑豪强、夺相权。汉廷多措并举,乃为最大程度,限制宗室王权。行中央集权。
涉及汉室大位。便是少年天子,亦不敢掉以轻心。
恰逢朔望大朝,百官列席。
董侯遂命御史中丞荀彧,将侍御史上疏,当殿诵读。稍后,将淮泗诸王暗行不轨之罪证,公之于众。
可想而知。必引口诛笔伐,群起而攻。
义愤填膺,乃至声泪俱下,比比皆是。
见时机已到。董侯居高下问:“太师,以为如何?”
“回禀陛下。”王太师持芴奏对:“淮泗诸王,犯左官附益阿党之法。皆有实证,宜交有司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