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康年提出“赎买二十年”

类别:文学名著 作者:叶永烈 本章:李康年提出“赎买二十年”

    就在“电影的锣鼓”敲响不久,来自工商界的一番“锣鼓”,也震动了全国。

    敲响这番“锣鼓”的,是上海工商界的李康年。

    李康年是上海公私合营鸿兴织造厂董事长、中国钟表厂总经理、萃众织造厂经理。他在一九五七年一月八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届第一次会议上,提出了建议。

    一九五七年五月十七日《人民日报》报导他的建议如下:

    建议的主要内容是要求取消定息办法,发行一种“工商企业改造赎买存单”。存单像公债券一样,采取无记名方式。发行金额按全国私营企业清产合资总值计算,共二十二亿元。赎买存单一次发给资本家、资产代理人和需要照顾的资产阶级分子,并从一九五八年起开始逐季兑现,到一九七五年为止,分二十年兑讫。

    李康年在建议书中例举十九条理由。他认为目前国家采取的定息办法,每年按股金百分之五发付定息。资本家的股金“应该是二十年可以得到全部代价”,如果仅仅算到一九六二年为止,“似觉赎买还未完成”。

    他还认为定息有许多害处。定息存在,就会被认为私方人员在合营企业中还占有股份,“尚留着剥削的残余”,由此造成公私之间、工人与私方之间、私方与私方之间的种种矛盾。因此他主张把全部资本归还资本家以“赎买到底”。这样做,他认为“剥削的尾巴”就完全断了,各种矛盾也不存在了。

    他还表示如果采用他的建议,将二十二亿赎买存单在一九五八年全部发给资本家,那末,实际上改造已经完成。公私合营企业就可以改为国营;而“此时,资产阶级手中只多了一些赎买存单,其性质与国家公债大同小异”,因而资产阶级的改造也“基本完成”了。

    李康年的这一建议,称为“赎买二十年”。

    一九五七年六月六日,《人民日报》又发表《李康年重申赎买二十年的主张》。李康年说:“我的建议的根据是《人民日报》社论。”

    李康年这样加以说明: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人民日报》发表一篇《统一认识,全面规划,认真地做好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工作》的社论。这篇文章,我认为是党和国家对赎买政策的方针,亦是党和国家对工商业者昭示了赎买政策的信条。

    第一段:“我国在大约三个五年计划的时期内,基本上完成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的变革,而建设社会主义社会。”这说明大约需要十五年之期建成社会主义社会。

    第五段第一节:“对于我国工人阶级说来,最适当的正是向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实行赎买,并且不是一下子赎买,而是在十几年的时间里,逐步赎买。分给资本家的不足四分之一的股息红利,资本家所得,看来不算很多,但是就全国统计,一年就有几亿人民币,积十几年之久,就有人民币几十亿之多,用来作为赎买民族资产阶级的全部生产资料的代价,是完全足够的了。”这说明国家将以几十亿人民币,来购买民族资产阶级的全部生产资料。

    李康年的“赎买二十年”的建议发表后,引起广泛的反应。

    有人叫好。比如私方人员林炳辉就举出李康年的建议有十一条优点。林炳辉这样说道:

    “定息七年,赎买已有百分之三十五,如果拖个尾巴,又要加百分之几,再把定息以前的利润分配加上,与二十二亿元相差无几,不如发行存单,一次赎清。他同意采用赎买存单,所有制就可立刻转变,因此有利于工人和私方人员的团结,有利于公私共事关系,许多中小合营企业私方因对合营企业性质变化认识不清而发生挪用公款的事也可不再发生。有的人认为,赎买存单作为简化目前定息领取的手续方法,确有一定可取之处。”

    对于李康年的建议,反对者大有人在。不过,最初的反对意见,还是很温和的,是讨论式的。如同一九五七年五月十七日的《人民日报》报导所言:

    “在讨论中,大多数人不同意李康年的看法。他们认为,李的建议是对赎买政策认识不清,把赎买当做‘买卖’和‘还本’。

    “在讨论中,大家认为李康年的意见,在工商界人士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因此这个建议值得进一步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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