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四年一月十五日)
少奇同志并中央各同志:
宪法小组的宪法起草工作已于一月九日开始,计划如下:
(一)争取在一月三十一日完成宪法草案初稿,并随将此项初稿送中央各同志阅看。
(二)准备在二月上半月将初稿复议一次,请邓小平、李维汉[1]两同志参加。然后提交政治局(及在京各中央委员)讨论作初步通过。
(三)三月初提交宪法起草委员会讨论,在三月份内讨论完毕并初步通过。
(四)四月内再由宪法小组审议修正,再提政治局讨论,再交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
(五)五月一日由宪法起草委员会将宪法草案公布,交全国人民讨论四个月,以便九月间根据人民意见作必要修正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最后通过。
为了在二月间政治局便于讨论计,望各政治局委员及在京各中央委员从现在起即抽暇阅看下列各主要参考文件:
(一)一九三六年苏联宪法及斯大林报告(有单行本);
(二)一九一八年苏俄宪法(见政府办公厅编宪法及选举法资料汇编一);
(三)罗马尼亚、波兰、德国、捷克等国宪法(见人民出版社《人民民主国家宪法汇编》,该书所辑各国宪法大同小异,罗、波取其较新,德、捷取其较详并有特异之点,其余有时间亦可多看);
(四)一九一三年天坛宪法草案,一九二三年曹锟宪法,一九四六年蒋介石宪法(见宪法选举法资料汇编三,可代表内阁制、联省自治制、总统独裁制三型);
(五)法国一九四六年宪法(见宪法选举法资料汇编四,可代表较进步较完整的资产阶级内阁制宪法)。
有何意见望告。
毛泽东
一九五四年一月十五日
根据中央档案馆保存的原件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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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邓小平,当时任政务院副总理。李维汉,当时任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他们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