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组碰到的李宝民这样“赖皮货”又何止一个!王燕棣又是这样一个典型代表。
此人先后把3个公司的经营权出卖给赖昌星用作走私。他先是华东实业总公司贸易一部的经理,后是华东实业象屿进出口公司的负责人、象屿新中原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象屿新大地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后3个公司都被用来从事过走私原油、汽车、香烟的犯罪活动。赖昌星付给他的代价是350万元。
他的这3个公司都有军队背景。
王燕棣1999年9月6日就被刑事拘留。
到案后,他声称一不出钱,二不出人,也不管货物进出,只是把公司交给远华去做转口贸易,每年收取代理费,有无走私行为自己并不知道。而面对上述3家公司的走私的各种证据,王继续诡辩,自己只管盖章,具体操作都是远华,对经营中是否走私毫不知情。
随着审讯力度不断加强,王燕棣仍拒不承认自己知道远华利用三家公司从事走私活动的事,他谨慎地选择用语,只把程度放到“感觉不大对头”、“好像其中有鬼”、“为了公司利益,还要继续合作”等等。
办案人员反复研究材料,寻找“审讯地雷”,力求一下子炸毁他的心理防线。“新大地”公司在远华走私成品油的犯罪活动中发挥过巨大作用。王燕棣曾受赖昌星之托,出面与陈燕新签订过转租博坦油库103号、104号油罐的协议。这份协议在搜捕王燕棣的办公室时落到工作组手里,而且他的所谓公司所在地、办公用房也是赖昌星提供的,产权还是远华所有。审讯人员再审王燕棣时,出示了那份“租罐协议”。
问:“上面的签字是你的亲笔吗?”
答:“是。是在陈燕新的办公室里签字的。”
“是你和陈燕新谈妥租罐事宜的吗?”
“是赖昌星和陈燕新谈妥了,让我出面签字的。”
“你参加谈判了吗?”
“你们有证据说明我参加谈判了吗?”王燕棣反问了一句。
办案人员抑制住激怒,冷静地说:“那你只是个傀儡了?赖昌星叫你做什么就做什么!”
王燕棣并不示弱:“我承认自己是个傀儡。收取人家的代理费,做点小事也是应该的!”
“这还是小事?你知道不知道,赖昌星利用这两个油罐走私了多少原油?”
“我未参与,又怎么知道!”
“你签的这份协议,就是走私原油的重要环节!”
“协议中有关于走私原油的内容吗?”
……
审讯又一次无果而终。剩下的“办公用房是远华房产”的材料,看来对王燕棣来说,也不是什么“审讯地雷”了。他完全可以推脱“借用远华的用房,就能证明我参与走私了吗”?
工夫不负有心人。他们终于找到一条重要线索,王燕棣的公司被厦门海关处罚过。而且有一条走私船在深圳被扣,后来通过赖昌星北京的关系疏通,将这条船转口岸到厦门来办手续。王燕棣曾以军人的身份接受过调查,当然哪些该说,哪些不该说,也是由赖昌星授意的。
王燕棣乖乖地在笔录材料上签字后,审讯大功告成。他在第二批受审的案犯名单中出现,被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