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用史前时期来作比较(当然这个史前时期对于任何时代都是现存的,或者可能重现的),公社的存在当然也是为了其成员的那一重要的基本关系:也就是债权人和他的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人们生活在一个公社里,享受着公社的优越性(那是何等样的优越性啊!我们今天往往会低估它!)。他们受到援助和保护,生活在平和与信任之中;他们不需要担心遭到危害和敌意,而那些公社“之外”的人,那些“不安分者”,却要担这份忧,——德国人懂得”痛苦“氌lend的原意是什么——人们恰恰是把这危害和敌意抵押给了公社,让公社去承担责任。如果换一种情况会怎么样呢?可以肯定,如果公社是受骗的债权人,那么它会尽力地使自己得到补偿的。这里讲的情况是肇事者起码造成了直接损失,若撇开损失不谈,肇事者首先是一个“犯人”,一个反对整体的违约者、毁誓者,他的所作所为关系到他一向从公社生活享有的一切优惠和安逸。罪犯是个债务人,他不仅不偿还他获得的优惠和预支,而且竟然向他的债权人发动进攻:鉴此,他不仅要依照情理失去所有那些优惠,而且更重要的是要让他记住,这些优惠的代价是什么。受了损失的债权人——公社,愤怒地把犯人推回到野蛮的、没有法律保护的状态。他迄今为止一直受到保护,所以这种状态就使他备受打击——各种敌意都可以发泄在他身上。在文明发展的这个阶段上,“惩罚”的方式只不过是反映和模仿了人们对于可憎的、丧失了保护的、被唾弃的敌人的正常态度。罪犯本人不仅丧失了所有的权利和庇护,而且失去了获得任何宽宥的机会,他们受着战争法则和胜利庆贺的无情而又残酷的摆布——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各种形式的战争和战争的祭礼都在历史上呈现了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