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之法

类别:文学名著 作者:易中天 本章:一、非法之法

    帝国的麻烦在于集权,集权的麻烦在于皇帝。

    我们知道,帝国就其发展趋势而言,并不是一般的集权,也不是一般的中央集权,而是集天下之权于一人。这个人,就是皇帝。从汉的削藩,到明的罢相,帝国不断集权的过程,其实就是不断加强皇权的过程。所以汉武帝要另立内朝,宋太祖要收回兵权,清雍正要再设军机,也就是不允许有任何威胁到皇权的可能。这就常常使人误以为帝国实行的是人治,即皇帝的"一人政治"。这种观点,在学术界和民间都有很大市场。

    但这并不是事实。

    中国历史上的皇帝人数不少,却未必都在当家作主。比如东汉皇帝十三个,成年践???的只有两个,即光武帝刘秀和明帝刘庄。剩下十一个弱冠登极的,献帝刘协明摆着是傀儡,可以不算,只有十个。这十个当中,没有活到十岁的又有四个。其余六个,真正有所作为的,只有章帝刘???,其他不是享国日短,就是形同虚设。然而章帝之后,献帝之前,东汉还有一百零一年寿命。如果大权独揽的必须是皇帝,请问这一百多年如何维持?又比如,明代万历皇帝朱翊钧,也是孩提时代继位的。成年以后,又多年不理朝政。如果帝国的制度就是皇帝的"一人政治",请问这四十多年怎样度过?

    其实,中国古代的政治家们几乎从来就没有赞成过人治。不可否认,中国古代确实有"重人轻法"的思想。因为再好的法,也要人来执行。人不行,法再好,也不顶用,这就叫"有治人无治法"(只有能治理国家的人,没有能治理国家的法)。但,再好的人,也要死。人一死,他的政治也就结束,这就叫"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简称"人亡政息"。国家要长治久安,当然不能寄希望于此。何况,人有善恶贤愚,并不都是"治人"。即便是智者贤人,也百密难免一疏,千虑难免一失。如果将国家的生死存亡系于一人之身,岂不危险?因此,人治的方式只能是特例,不能是常规。它往往发生在动乱时期和帝国前期。因为那时国家纲纪败弛,百废待兴,非得有超强人物来力挽狂澜不可。但,正如"马上得天下,不能马上治天下",人治可以开国,却不能治国。单靠个人的魅力和威望来治理国家,是靠不住的。实际上,"任人任法,皆言治也"(王夫之《 读通鉴论》 卷三),帝国不可能单纯地只讲"人治"。

    人治是部落时代的产物。在部落时代,一个人成为领袖,成为管理者,靠的是他的个人魅力和能力。正因为他能力高强,又公正廉明,所以大家自愿服从他的领导,这就是柳宗元《 封建论》 中所谓"就其能断曲直者而听命焉"。这时,领袖们得到的,是那种发自内心的尊敬。社会服从的,也是他们的个人意志和个人决策。这就是"人治"。

    邦国是由部落国家和部落国家联盟过渡而来的半成熟国家形式,因此也部分地保留了人治的遗风。尤其是在春秋战国,天下大乱,礼坏乐崩,群雄并起,逐鹿中原。普天之下,没有一个绝对的权威,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度。要把族群凝聚起来,存亡继绝,卫国保家,确实需要领袖人物个人的能力和魅力。因此,那也是一个英雄辈出的时代。甚至直到秦末,都如此。读中国史,前面的故事总是比后面的好看,道理就在这里。实际上,在一个"小国寡民"的社会里,人治未必就不好。只要那人是"治人",效果可能比法治还好得多。

    帝国时代却不能再靠人治,因为帝国是完全的、成熟的国家形式。国家与氏族有三点不同。第一,氏族按照血缘来划分族民,国家按照地区来划分国民。第二,氏族靠个人魅力和威望来管理社会,国家则靠公共权力。第三,氏族处理事务、平息纠纷的依据是风俗习惯,国家的依据则是法律。这是恩格斯在《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一书中告诉我们的。由于凭借的是公共权力和法律,因此,帝国一个最微不足道的蕞尔小吏,也可能拥有比氏族社会全部机关加起来还大的权威。但也正如恩格斯所说:"文明时代最有势力的王公和最伟大的国家要人或统帅,也可能要羡慕最平凡的氏族首长所享有的,不是用强迫手段获得的,无可争辩的尊敬。"这就是氏族与国家的区别。

    秦汉及其以后的历代帝国基本上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尤其是第一条。所谓"以郡县代封国",其实就是"以地区代血缘"。人民不再是按照血缘关系来区别和划分的"部落族民"和"邦国子民",而是统属于帝国并按照地区(郡县)来管理的"编户齐民"。这样一来,秦汉以后的中国,就该是法治的社会了。因为个人的威望消失之后,管理者、领导者或统治者所能依仗的,便只有权力;所能依据的,则只有法律。而且,正如恩格斯所说:"由于这种法律,他们就享有特殊神圣和不可侵犯的地位了。"(《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据此,帝国实行的应该是法治。

    然而,也只是"应该"而已。

    表面上看,中国早就有"法",帝国也从来就有"法"。它有法律(律条),有法典(典籍),有法官(廷尉),有法院(刑部),有法网(皂吏)、有法场(刑场),有法堂(衙门),还有主张"依法治国"的学派(法家),俨然也是"法治之国"。可惜此法非彼法。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其说是"法"(约法),不如说是"律"(刑律)。它的主要任务,是规定官民人等但有作奸犯科当如何处置,另外也对民事纠纷提出一些处理方案。至于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不讲的。再说那时也没有"公民"这个概念,只有"臣民"。臣民就是臣服之民。不臣(包括犯上作乱,也包括偷鸡摸狗),就要治罪。要治罪,就要有个尺寸。于是有"法"。显然,依照这样一些刑律来治国,也与其说是"法治",不如说是"律治"。

    这就与真正意义上的法和法治相去甚远。真正意义上的法,是"全民约法",即有着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的全体公民(或其自由自愿选出的代表)通过充分讨论、民主协商和相互妥协,制定的一种必须共同遵守的"社会契约"。这样的东西,在中国传统社会是从来没有的。邦国时代也好,帝国时代也好,都没有公民,也没有什么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人与人之间,是人身依附关系。子依附于父,妻依附于夫,下级依附于上级,所有的人都依附于皇帝。皇帝"口衔天宪",他的话就是法律,哪来的什么"全民约法"?就连刘邦的"约法三章",也不过是一方定下来由另一方执行的条款,不是双方民主协商的结果,与其说是"约法",不如说是"规定"。这样的法,当然也只能叫做"非法之法"。

    在这样一种条件下,显然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真正的法治有一条原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在帝国时代能做到吗?民告官要先打五十大板,这叫什么"平等"?老百姓到衙门里打官司,要跪在地上听侯发落,稍有辩驳就要"掌嘴",又叫什么"平等"?没错,中国古代是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说法。且不说这做不做得到,也不说同时还有"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就算做得到,也不能证明那时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要与庶民同罪,皇帝犯法呢?同罪不同罪?比方说,杀人偿命,借债还钱,皇帝杀人,怎么从不偿命?事实上,皇帝根本就不会犯法,因为他自己就是法律。皇帝杀人也不算犯法,因为那是代表国家。"联即国家", "联即法律",那还要法律干什么?所以中国古代许多法律法典,都不过一纸具文,顶多也就是用来对付老百姓,打发书呆子。这样的制度如果也能叫"法治",那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实际上中国法家的开山鼻祖管仲早就一语道破天机。《 管子·任法》 说:"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圣君之实用也。"头一句倒很像话,好像是主张法治,而且把"法"提到很高的地位。但接下来就露了马脚。原来这个至高无上的"法",其实不过是让君王们用着方便顺手的(圣君之实用也)。于是,人与法,就有三种关系。有立法的,管仲称之为"生法";有执法的,管仲称之为"守法";还有受制于法的,管仲称之为"法于法"。立法的是君王(生法者君也),执法的是官员(守法者臣也),受制于法的是民众(法于法者民也)。如果无论什么人(君臣上下贵贱),都能有法律意识,遵从法律,依法办事(皆从法),那就是治世。

    那么,这个"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岂不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否!所谓"皆从法",是说君主有权力立法,官员有义务守法,也有权力执法,民众则有义务老老实实地受制于法。显然,在管仲等人的"法"面前,君臣官民是不平等的。君王只有权利没有义务,民众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官员则介乎二者之间,对民众有一点"权",对君王则只有"义"。当然,要说君王一点义务都没有,也不客观。君王也是有义务的,那就是能够按照自己立的"法"来治国,不要说话不算话,自己定的规矩也不照办,更不要一点规矩都不讲,如此而已。可见虽云"皆从法",但怎么"从",并不一样;"从"什么,也不一样。民众之所"从",是"君王之法";君王之所"从", 则是"自立之法"。这难道也叫"平等"?

    事实上,中国古代的"法",历来就被实事求是和恰如其分地称作"王法",即帝王实施专政之法。也就是说,作为依靠公共权力和法律规定来管理社会、处理事务的成熟国家,帝国更看重的是权力,而不是法律。他们的"法律",只是为了保证权力的行使没有障碍,顶多要求统治者在行使权力时有个章程,能"规范行使"(从法)而已。这样的"法",与其说是法律,不如说是规矩、尺度、律条、纲纪。此其一。

    第二,这些"法"既然是"王之法",当然就不是"民之法",也不会考虑其中要有保障人民权利的条款。那些"生法者"要考虑的,是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和权力;更关心的,是如何镇压反叛,惩治不臣。因此他们对"刑法"的兴趣,要远远大于"民法"。如果说有什么"民法"的话,在他们眼里也不过"治民之法";而所谓"司法"则不过是"听狱",甚至只是他们敲诈勒索的机会。既然如此,那些只被威慑恐吓却不受任何保护的民众,他们对待这些"治民之法"的态度,也就会像他们对待官府一样,只能是避之唯恐不及。

    然而就连这样的"法",也被认为不可靠。孔子说,用政令引导,用刑律规范,人民不敢犯罪,却不知廉耻(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用道德来引导,用礼仪来规范(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则既知廉耻,又愿归服,即"有耻且格"(《 论语·为政》 )。因此即便立法,也得把道德和礼仪写进去,并作为纲领和根本(比如唐律开宗明义即云"德礼为政教之本,刑法为政教之用")。也就是说,德治为本,法治为末,礼为法纲,律为法目。显然,法治和人治都不被认可。德治,才是帝国及其思想家所主张的。

    那么,帝国的"德治"又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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